半岛官网如果施工企业已经在中标价里计取了风险费,施工企业能否以材料价格波动超出了招投标时可以预见的风险范围而主张建设单位予以补偿?
共识:即使施工企业中标价里计取了风险费,但如果风险费不足以达到价格异动的幅度,仍然可以调整固定价格。
朱树英: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固定价格合同也规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因此对于超出合同风险范围的仍应当进行补偿。
刘凯湘:对于计提的风险金应当计算是否达到价格上涨的幅度,如果大体相当就不调整,如果达不到价格上涨幅度则仍然可以调整。
冯志祥:风险费计取幅度应当是针对合同明示的、可以合理预见的风险(大部分是规律性价格波动,季节性的、通货膨胀类的),即便计取也不太可能涵盖异常价格波动,否则投标价格会相对有大幅度上扬,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最高限价、栏标价等也在事实上阻止了计取高额风险费的可能。固定价格合同即便计取风险费也是有限和可预见的,不能解决材料人工价格异动问题,因此仍应当进行调整。
如果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还能否主张调整材料价格?
共识:关键要看支付的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化解价格异动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如果不能满足,仍应当调整。
朱树英:按照行业交易习惯预付款一般应达到工程总价的25%,如果达到这个比例应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主张价格调整,一般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否则,就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应当相应调整材料价格。
刘凯湘:在支付了预付款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情事变更,预付款如果不足以充分备料,应该进行相应调整。当然还要考虑施工企业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了材料定购。
冯志祥:预付款一般是合同价格的5%至10%,也有按年度产值拨付的,比例最多到当年计划产值的30%半岛。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费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约60%以上,10%预付款显然不能解决防止材料异动的问题。权威分析认为:在有10%预付款的情况下,施工企业需要投入10%至20%的自有资金作为生产流动资金才能维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如果预付款额度达不到相当大的一定比例,解决不了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问题。在需要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一般需要在银行存有相当比例的现金,有些甚至达到等额现金。在这种情况下,预付款比例大小都没有实际解决施工企业资金问题。因此即使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半岛,在价格异动时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调整固定价格。
刘凯湘:其实是否签订这样的条款并不影响情事变更的适用。一些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让施工企业酌情承担损失,实际上这不是一个承担比例的问题,而是性质认定问题,不能因为这种约定就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损失。
冯小光:这种约定与情事变更的适用无关,应当属于可撤销的内容,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行使撤销权。如果施工企业未按期行使撤销权,则价格异动时不能调整固定价格。
如果施工企业履行合同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施工企业可否运用公平原则,停止施工,并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如果施工企业存在违约事由的情况下还能否主张固定价格调整?
冯小光:施工企业可以行使先不履行抗辩权,停止施工同时与建设单位协商,而法院不宜将双方协商期间认定为工期延误期间。
刘凯湘:如果施工企业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但并非价格异动的全部损失都是因为工期延误造成,则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调整价格。如果让施工企业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则有失公平。
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处理建筑行业出现的价格异常波动问题?
朱树英:认为价格异动应当属于可变更、撤销的情形,其依据是继续按照原固定价格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对于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要看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等情形来处理。如依据《合同法》63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但是一般不应当依据《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情事变更原则进行处理,也不宜直接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刘凯湘:情事变更的法理基础就是合同的实质公正和实质正义,法律应当具有灵活性以实现实质公正,也是对交易信心的维护,并且实践中也已经有一些典型案例依据了情事变更原则。价格异动应当适用情事变更而非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缔约时的不公平,而情事变更是缔约时公平,而履行后出现不公平半岛,是结果而非原因。情事变更须履行再交涉义务,一方必须书面通知对方,情事变更不受除权期间的影响,但是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处理价格异动问题也可以以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作为依据。
冯小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依据情事变更原则处理案件。最好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处理,如《招标投标法》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可以直接依据《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公平半岛、诚信原则进行处理。
刘凯湘: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建筑施工上下业原则上都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但是还需要从合同目的是否落空的角度来区别对待。如最近建筑材料价格回落时建设单位能否主张情事变更?就要看价格回落是否构成暴跌,而且建设单位并不存在合同目的落空的问题。对此可以做情理上的考量,但不应适用情事变更。
冯小光: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建筑施工上下业能否相应调整固定合同价格应当区别对待。如房地产属于暴利行业半岛,不同于建筑施工属于微利行业,那么价格异常波动就应当属于商业风险范畴而不应调整价格。(记者 万静)